藥劑部
馬偕紀念醫院
1999.04.30制定
2009.07.01修訂
2011.09.30修訂
2012.01.05修訂
2019.09.05修訂
2020.07.08修訂
1.目的
建立院內藥品不良反應通報系統。包括藥品不良反應案件之通報、評估流程、管理以及教育宣導等,以維護病人用藥安全。
2.範圍
適用於台北與淡水院區。
3.定義
3.1藥品不良反應(adverse drug reaction, ADR):根據ICH與WHO對不良反應的定義,並反應國內國情,衛生署所訂出不良反應的定義為:基於證據、或是可能的因果關係,而判定在任何劑量下,對藥品所產生之有害的、非蓄意的個別反應。
3.2 ADR嚴重度:輕度-觀察即可獲門診治療
中度-導致住院或延長住院時間
重度-危及生命或造成永久殘疾
3.3 ADR專責藥師:負責院內通報案件之彙整、編譯、分案評估。
3.4 ADR案件編譯:ADR或過敏案件經確認後,ADR專責藥師將於醫令系統內建立病人個別之藥品不良反應資訊,供查詢與提示。
4.權責
隸屬藥事委員會。
5.內容
5.1與會人員
5.1.1列席指導: 總院副院長
5.1.2主席: 藥劑部主任
5.1.3成員:內科部、外科部、婦產科部、兒童醫院暨小兒科部、中醫部醫師代表各一名,其它科醫師代表四名,藥劑部代表六名,護理部代表一名。任期一年,得連任。。
5.1.4執行秘書:由藥劑部代表擔任,並負責記錄及有關議案之蒐集。
5.1.5列席:必要時得邀請有關人員列席。
5.2開會
5.2.1每二個月召開一次會議。
5.2.2主席或三分之一以上成員認為必要時,可提請召開臨時會議。
5.2.3會議由主席主持,主席不在時由主席指定成員中一人為主席。
5.2.4必須過半數成員出席才能成會。
5.2.5成員在任期內,應親自出席。
5.3任務
5.3.1建立院內藥品不良反應通報原則。
5.3.2持續監測、評估、確定藥品不良反應事件。
5.3.3定期向藥事委員會報告監測結果,並提出建議通報案例。
5.3.4嚴重須快速通報之案例,由藥劑部主任向藥事委員會主席報告後直接通報,並於最近一次會議中報告追認。
5.3.5對醫療人員進行宣導、教育,以提高病人的照顧品質。
6. 使用表單
無
7. 參考文件
無
8. 實行和修正
本規則經藥事委員會同意,呈院長核准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