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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偕紀念醫院管制藥品管理委員會章程
2004.10.25院長修正通過
2007.11.02修訂
2008.12.24修訂
2009.10.09修訂
2010.12.30修訂
2014.10.06修訂
2016.05.18修訂
2017.05.04修訂
2018.03.19修訂
2018.06.12修訂
       
1. 依據:為配合管制藥品管理條例及其施行細則及醫師為非癌症慢性頑固性疼痛病人長期處方成癮性麻醉藥品注意事項修訂本章程。
2. 目的:負責監督台北與淡水馬偕紀念醫院及馬偕兒童醫院管制藥品之使用、安全之管理作業與異常使用病例之評估、審查及追蹤等。避免管制藥品之誤用、濫用及流用。
3. 範圍:適用於台北馬偕醫院、淡水馬偕醫院及馬偕兒童醫院。
4. 權責:隸屬本院院長。
5. 定義:
  (1) 「管制藥品」:係指我國「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第三條所稱之「管制藥品」。
  (2) 「麻醉藥品」:係指我國「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第三條所列之「成癮性麻醉藥品」。
6. 內容:
  6.1 成員:
    6.1.1 主席:由總院副院長擔任,院長指派。
    6.1.2 委員:副院長(主席)、台北院區管制藥品管理人(藥劑部主任)、淡水院區管制藥品管理人(淡水藥劑科技術主任)為當然成員。
由麻醉(或疼痛)科、精神科、神經內科、內科部、外科部、放射腫瘤科、安寧醫療及兒醫兒科部代表各一名、藥劑部代表二名、護理部代表一名組成。代表由各單位主管推薦,經本院院長任命,任期一年得連任。
委員出缺時,遺缺得另行補聘,任期至原任期屆滿為止。在任期間須簽訂保密/迴避協議書。
    6.1.3 執行秘書:二位執行秘書,行政執行秘書由藥劑部主任擔任,並負責記錄及有關議案之搜集。醫療執行秘書由副院長推薦,院長指派,負責協助議程臨床判斷與執行。
    6.1.4 列席:必要時得邀請有關人員列席。
    6.1.5 迴避原則:處方開立最多之醫師不擔任主席。
  6.2 開會:
    6.2.1 每四個月召開一次會議。
    6.2.2 主席或三分之一以上成員認為必要時,可提請召開臨時會議。
    6.2.3 會議由主席主持。
    6.2.4 必須過半數成員出席才能成會。
    6.2.5 每次會議結果做成紀錄,呈報院方後公告施行。
  6.3 任務:
    6.3.1 制定與修正管制藥品管理規則。
    6.3.2 評估、審查及追蹤非癌症慢性頑固性疼痛病人的成癮性麻醉藥品個案,並提報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及臺北市政府衛生局或新北市政府衛生局。
    6.3.3 提供成癮性麻醉藥品處理和使用方面有關法令改變的資料與用藥教育。
    6.3.4 其它有關管制藥品之評估審查與管制機制之建立。
    6.3.5 定期分析管制藥品使用情形及制定使用管制藥品之品質指標。
    6.3.6 議事內容應以會議紀錄及摘要,陳報本院院長裁決,並依批示執行,必要時應通告有關單位或全院週知。
7. 文件資料保存:
  7.1 7.1委員會之會議紀錄與所有個案相關資料(含衛生主管機關列報資料)儲存於藥劑部檔案櫃,應保存至少五年,並配合主管機關調閱。
  7.2 委員會會議紀錄電子檔同步儲存於本院知識管理(KM)系統。
  7.3 以上資料由藥劑部負責彙整、歸檔及調閱。
8. 委員之教育訓練:
  8.1 新任委員於行使職務前,應接受管制藥品法規及管理相關之職前教育課程至少一小時。
  8.2 委員每年應接受管制藥品法規及管理相關之繼續教育課程至少二小時。
9. 使用表單:
  9.1 馬偕紀念醫院非癌症慢性頑固性疼痛病人使用成癮性麻醉藥品病人同意書。
  9.2 馬偕紀念醫院非癌症慢性頑固性疼痛病人使用成癮性藥品評估表。
10. 參考文件:
  10.1 我國『管制藥品管理條例』及『管制藥品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10.2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公告之『醫師為非癌症慢性頑固性疼痛病人長期處方成癮性麻醉藥品注意事項』。
  10.3 醫療機構管制藥品管理委員會查核基準草案。
7. 實行和修正:本章程經本院院長核准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