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員福利促進會
管理辦法
馬偕紀念醫院員工運動中心管理辦法 ※職員福利促進會第18屆第5次理監事會議通過
1、依據:依本會第十七屆第一次理監事會議院方批示,由職員福利促進會負責管理馬偕紀念醫院員工運動中心(下稱本中心)。
2、目的:為促進員工健康並維護本中心使用時之公平、合宜、整齊與安全,期讓使用者重視使用安全,並維持軟、硬體環境設備之整潔、秩序與安全管理,特訂定本辦法。
3、範圍:員工運動中心所有設施設備及本院之在職員工,均在本管理辦法之範疇。
4、定義:無。
5、權責:
5.1 擬訂本辦法,並由職員福利促進會負責管理與監督。
6、內容:
6.1本中心使用說明如下:
6.1.1 本中心位於臺北市中山區中山北路二段106之2號2樓之1。
6.1.2 開放時間:依據職員福利促進會公告為準。
6.1.3 員工於非上班時間方可使用本中心,進入本中心時,請依管理單位所訂頒「馬偕紀念醫院員工運動中心使用原則」辦理,以利統計使用人數與進行安全管理等措施。
6.1.4 場地之使用屬個人非上班時間,如有任何損(傷)害,均非屬因公範疇。
6.1.5 使用運動器材前,應確實了解並遵守員工運動中心使用規定及該項設施之操作說明,以維護自身運動安全,避免運動傷害。
6.1.6 為使運動設施有效利用,原則上每項設施每人每次限使用30分鐘,若無等待使用者則不在此限,並請依自身負荷程度妥善使用之。
6.1.7 運動過程如有不適請立即停止並休息,必要時請按「緊急求救鈴」尋求協助,並視情況儘速就醫。
6.1.8 使用完畢最後離開本中心者,需巡察環境並請關閉設備、空調、照明等所有電源。
6.1.9 本中心設置錄影監視系統,請使用者穿著運動服裝及乾淨運動鞋,不可打赤膊、赤足、喧嘩、吵鬧、不當使用設施、攜帶寵物或危險物品入內,以免有礙觀瞻、影響安寧及影響他人或其他不當破壞之行為發生。
6.1.10 使用者如違反本中心相關規則,經管理單位查知屬實後,得逕行解除該名使用者之各項權利,若造成本中心損害者,將依相關損害金額向使用者索償。
6.1.11 為維護本中心之環境與各項設施之清潔與品質,除補充身體水份之飲料飲品外,本中心內全面禁止餐食。
使用原則
馬偕紀念醫院員工運動中心使用原則
h 凡刷卡進入本中心,即視同已閱讀並同意相關使用規範 g
一、開放時間:每周一至周五 09:00~21:00 [非開放時間一律嚴禁人員進出及逗留]。
二、本場地之使用屬個人「非上班時間」,如有任何損(傷)害,均非屬因公範疇。
三、私人物品請自行妥善保管,物品遺失概不負責。
四、進入本場地限定為「兩人(含)以上」共同使用,採同進同出管制不得單獨使用。
五、使用運動器材請遵守下列規定:
1、使用運動中心器材及設施必須穿著運動服裝及乾淨、軟底運動鞋入場,禁止穿著拖鞋、皮鞋、高跟鞋、木屐或其他不適合場地使用規範之鞋類進入。
2、運動中心內禁止吸菸、喝酒、吃檳榔及飲食(水及運動飲料除外)。
3、禁止攜帶自行車、滑步(板)車、寵物、雨具、違禁品、毒品、槍械及爆裂物等進入。
4、本場地僅供職員本人使用,不得攜帶朋友或家人進出。
5、若患有不適合激烈運動之疾病(如心臟病、高血壓、氣喘等)或身體狀態(如懷孕)者,一律嚴禁使用。
6、使用器材如有任何操作及設定、損壞或故障,請立即停止使用並通知「促進會」處理。
7、為維護使用安全及權益,器材使用完畢後請復(歸)位,勿隨地擺放;離開跑步機時請按壓「停止鈕」,停止機器運轉。
8、運動過程如有不適請立即停止並休息,必要時按「緊急求救鈴」求救,並視情況儘速就醫。
六、未經許可禁止使用插座充電(手機或行動電源等)及拍攝、張貼、懸掛海報、旗幟及標語等。
七、運動器材、設施與衛浴設備應愛惜使用,如有故意破壞或損壞應照價賠償。
八、如有違反規定者,管理單位得隨時禁止使用者行為,經勸導無效,得逕行取消使用權利。
九、請遵守本場地使用規定,如有未盡事宜,管理單位保有即時修正之權利。
人數管制
本場地採「預約制」逕行使用人數管控作業,並參考「臺北市特定場所容留人數管制規則說明手冊」和臺北市政府體育局「研訂運動中心硬體設施規劃設計參考準則計畫」,訂定運動中心最大容納人數上限。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之,經核定後公告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