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員福利促進會
作業規範
一、旅遊假以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28日截止;旅遊補助依旅遊假申請之年度內,需完成核銷作業,未完成旅遊補助核銷,將撤銷該次旅遊假。
二、旅遊假申請:
1、本院專任職員服務滿二年,可享有三日旅遊假(半職者以1/2計),配合旅遊年度週期於二年期間申請一次。
2、離職及自請退休員工,須於離職日前一個月完成「旅遊核銷」作業(屆齡退休者不在此限)。
3、旅遊假限單次申請使用完畢,不可分開(旅遊假與旅遊補助亦需同步申請),如未完成旅遊補助核銷,將撤銷該次旅遊假。
三、旅遊補助申請:
1、專任全職職員可享有旅遊補助$10,000元(半職者以1/2計)。
2、年度核銷作業截止日為每年12月29日,逾期將不予受理;依所得稅法規定「旅遊補助」應納入「個人所得」項下支付。
四、申請資格及義務:(出發10日前需繳交「報名申請表」完成報名手續)
1、凡任職本院正式員工達四人以上,得共同提出「揪團旅遊」申請。
2、全團團員需「同出同進」之共同旅遊地點。
3、需指定共同參加員工一人為「領隊」,負責報名申請及費用結算作業。
※因財務作業區分,跨新竹,台東院區申請件,需個別開立請款單並備妥相關憑證,交各院承辦人員,逕行核銷事宜。
4、出發前二日需檢附參加成員『旅遊平安保險』正式收據影本,未檢附將不予受理。
※保險投保最少每人200萬元旅遊平安險、3萬元醫療險;不可用刷卡附加保險取代。
五、注意事項:
1、請依OA請假系統申請旅遊假,並於出發前2日經主管簽核完畢,回程後方可請款。
2、旅遊假須單次且連貫申請使用,亦可接續例假日申請。
3、員工旅遊假不等同於公假,如中途發生災害,不屬於職業災害範疇。
4、若假借旅遊名義未實際旅遊者,三天旅遊假以『曠職論』,並按院規處分及追回補助款項,另取消次一旅遊年度之申請權利。
5、職員旅遊以休閒旅遊為主,對有疑義或不合理之申請案件,本會將保留審核及退件之權利。
6、補助申請須提供可辨識與『旅遊日期』符合之相關憑證。
7、補助申請應自旅遊假結束後10日內,檢附相關憑證向「促進會」提出申請。
8、送件後請自行至「旅遊請款」頁面,自主查詢是否已送件完成(參考自主查詢流程說明)。
9、【補助核發】:當月完成送件者,於次月併同薪資發放,請自行查閱薪資明細→『加項其他』。
檢附資料
1、現行具「實質性旅遊」之判定準據,以提供旅遊期間之住宿憑證為主。
2、住宿證明需提供旅遊假『第一天』及旅遊假『結束前一天』之證明文件。
※旅行社或日租套房等網站訂房之發票或收據,僅為訂房資訊,無法認定具實際住宿事實,故不予核銷。
3、住宿證明應具備要項:(1)住宿人[員工]姓名、(2)住宿期間、(3)蓋有住宿業者專用章。
4、無「旅遊地區」及「消費金額」限制,不採計金額,均依「旅遊補助標準」定額核發。
5、申請應檢附文件:(所附憑證本會均不負有保管責任)
國內旅遊 | 國外旅遊 | ||
1、申請單 | 載明相關資料經主管核章 | 1、申請單 | 載明相關資料經主管核章 |
2、住宿證明 |
三天旅遊假應檢附2晚住宿證明【正本】 *住宿業者蓋章如為彩色列(影)印之證明, 均視同非正本,一律退件! ▼擇一提供▼ (需由飯店或民宿開立) 1,住宿證明或住房明細:詳自由行範例。 2,載有姓名,住宿期間(幾晚)之住宿發票,收據。 3,離島旅遊可用機(船)票票根佐證(需有姓名)。 |
2、登機證 | 繳交去、回程「登機證」【正本】 如為新式「電子登機證」請提供截圖列印紙本 *非訂票時所開立的「電子機票」切勿混淆! *全團團員需「同出同進」之共同旅遊地點。 ※前項因故無法繳回時,得以移民署開立「出入境證明」或航空公司開立之「搭機證明」,俾供佐證。 ※「遊輪旅遊」得檢附房卡或提供護照台灣出入境證明(含基本資料頁)申請。 |
3、照片1張 | 須揪團全員取景於住宿飯店門口 ※人物,飯店招牌(或標幟)需可清楚辨示。 |
3、照片1張 | 須揪團全員取景於住宿飯店門口 ※人物,飯店招牌(或標幟)需可清楚辨示。 |
● 揪團旅遊報名表下載:表格:
● 旅遊補助申請單下載:表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