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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馬偕紀念醫院職員福利促進會組織章程       2024年6月20日 董事會核備

 

1.依據:台灣基督長老教會馬偕醫療財團法人章程。
2.目的:以耶穌基督救世之精神,協助醫院醫治照顧病患,保障職員權益,增進本體系職員之親睦與福利為宗旨。
3.範圍:本院之在職員工均為本章程之範疇。
4.定義:無。
5.權責:擬訂本章程,並由職員福利促進會負責管理與監督。
6.內容說明:
 6.1 總則
  6.1.1 本會定名為馬偕紀念醫院職員福利促進會,以下簡稱本會。
  6.1.2 本會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馬偕醫療財團法人所轄及受委託經營管理之醫療體系(以下簡稱本體系)全體專任職員所組成。
  6.1.3 本會依據台灣基督長老教會馬偕醫療財團法人章程,以耶穌基督救世之精神,協助醫院醫治照顧病患,保障職員權益,增進本體系職員之親睦與福利為宗旨。
  6.1.4 會址設於馬偕紀念醫院內。
 6.2 任務
  6.2.1 本會之任務如下:
   6.2.1.1 關於會員福利之建議與改善。
   6.2.1.2 關於會員福利事業之審議、推進及督導事項。
   6.2.1.3 關於會員福利金之籌劃、保管及動用事項。
   6.2.1.4 關於會員福利事業經費之分配、稽核及收支報告事項。
   6.2.1.5 關於影響會員權益及義務有關事項之改善。
   6.2.1.6 關於會員申訴管道之建立,以了解及協助會員申訴。
   6.2.1.7 關於會員溝通管道之建立,以協助會員與本會間之瞭解。
   6.2.1.8 關於會員間會務事件之調處。
   6.2.1.9 辦理服務性業務,如餐廳、宿舍、各種社團、理髮室、圖書室、康樂室、體育場所、日用品供應及其他有關福利之事項。
   6.2.1.10 其他合於本會宗旨之事項。
 6.3 會員
  6.3.1 本體系專任職員,於在職期間內為本會會員。
      專任職員定義如下:
   6.3.1.1 本體系任用別:正式。
   6.3.1.2 本體系任用別:半職半薪。
   6.3.1.3 本體系任用別:退休後再聘。
   6.3.1.4 本體系任用別:醫師。
  6.3.2 本會會員未經本會議決之私人行為本會概不負其責任。
  6.3.3 本會會員之權利如下:
   6.3.3.1 選舉、被選舉、罷免會員代表權。
   6.3.3.2 提案。
   6.3.3.3 參與本會各項任務及享有本會之福利。
  6.3.4 本會會員之義務如下:
   6.3.4.1 遵守本會之章程。
   6.3.4.2 服從理事會及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
   6.3.4.3 擔任理事會及會員代表大會所推派之職務。
   6.3.4.4 協助理事會及會員代表大會之調查事項。
   6.3.4.5 其他依章程應盡之義務。
  6.3.5 本會會員如有違反本會之章程義務之情事者,得經理事會之決議予警告或停權處分。
  6.3.6 本會會員離職時,喪失會員之資格。
 6.4 組織
  6.4.1 本會以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關。
   6.4.1.1 會員代表由各選區之醫務、護理、行政等三大系統產生,總名額九十名,名額分佈依各選區三大系統職員人數比例分配名額。
   6.4.1.2 各選區自行以無記名至多連記10人選舉之,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
   6.4.1.3 選區定義如下:
    6.4.1.3.1 台北選區:本體系機構設址在台北市、新北市。
    6.4.1.3.2 新竹選區:本體系機構設址在新竹市。
    6.4.1.3.3 台東選區:本體系機構設址在台東縣。
  6.4.2 本會設理事二十三人組織理事會,監事七人組成監事會,除由院方代表及院牧部代表各一人擔任當然理事外,餘均由會員代表大會中產生,其中理事、監事以無記名至多連記不超過應選名額選舉之,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
  三大系統中理事各選七人,但各選區各系統應有當選名額一人,候補理事以各選區各系統理事落選人最高票優先擔任,如缺額選區其缺額系統無名額時,則由該選區不分系統理事落選人最高票擔任之;三大系統監事各至少一人,不得逾三人,但各選區應有當選名額一人,候補監事以各選區監事落選人最高票擔任。
  理監事出缺時,由候補理監事遞補,以補足所遺任期為限,惟監事遞補已逾各系統監事不得逾三人限制時,候補監事應按該選區監事落選人之得票數依序遞補。
  6.4.3 理事會設常務理事七人,由會員代表選出之理事互選之,以無記名至多連記七人互選之,各選區保障一名,並以單記法自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若理事長因故出缺至任期屆滿達三個月(含)以上,應依循本條文於一個月內補選常務理事後再行改選理事長。
  監事會設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其選舉方法以無記名單記法為之,以得票數最多者為當選。
 6.5 理、監事會
  6.5.1 理事會辦理本會一切事務。並具下列職權:
   6.5.1.1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案。
   6.5.1.2 召集會員代表大會。
   6.5.1.3 執行本會章程所規定之任務。
  6.5.2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6.5.2.1 監督理事會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案。
   6.5.2.2 審查理事會辦理之會務,並適時提出建議。
   6.5.2.3 審核本會財務收支、稽核各種事業進行狀況。
  6.5.3 理事長之職權如下:
   6.5.3.1 對外代表本會。
   6.5.3.2 執行理事會決議案。
   6.5.3.3 辦理日常會務。
   6.5.3.4 必要時受邀得列席總院院務會議。
  6.5.4 常務理事之職權如下:
   6.5.4.1 協助理事長辦理理事會決議案。
   6.5.4.2 協助理事長辦理日常會務。
   6.5.4.3 理事長因事無法執行業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無法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相推選一名代理之。
  6.5.5 常務監事之職權如下:
   6.5.5.1 召集監事會。
   6.5.5.2 監察日常會務。
  6.5.6 本會理事之任期為二年,連選得連任一次,並不得超過三分之二。
     本會監事之任期為二年,連選得連任一次,並不得超過二分之一。
  6.5.7 本會理事會每二個月開會一次,會議之決議,以過半數之出席,出席過半數之同意行之。理事長認為必要時,或理事三分之一之要求,得召開臨時理事會。
  6.5.8 理事、監事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由候補理事、監事分別依次遞補:
   6.5.8.1 喪失會員資格者或經停權者。
   6.5.8.2 經會員代表大會決議准其辭職者。
   6.5.8.3 辦理職務違背章程或有其他重大不當行為,經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解職者。
   6.5.8.4 無正當理由,連續二次以上不出席理事會或監事會者。
  6.5.9 本會設總幹事一人,會務人員若干人,協助理事會處理日常會務,並納入本體系之編制,由本會理事會依本體系人事規定遴選聘用。
  6.5.10 本會理、監事均為無給職。
  6.5.11 本會理監事於開會期間之言論享有免責權。
 6.6 會員代表大會
  6.6.1 本會會員代表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由理事會召集之,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代表三分之一聯署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6.6.2 本會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以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有關本會章程修改之決議及理事會認為之重大事項,應經出席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6.6.3 會員代表大會職權:
   6.6.3.1 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6.6.3.2 聽取理事會及監事會報告。
   6.6.3.3 審議章程及章程修訂案。
   6.6.3.4 審議預算、決算及會務發展計畫。
   6.6.3.5 裁決會員對理、監事之控訴,提案須經會員代表十人聯署並於會員代表大會召開三日前以書面送交理事會。
   6.6.3.6 決定解散本會。
  6.6.4 本會會員代表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由會員代表候補依次遞補。
   6.6.4.1 喪失會員資格者或經停權者。
   6.6.4.2 經會員代表大會決議准其辭職者。
   6.6.4.3 辦理職務違背章程或有其他重大不當行為,經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解職者。
 6.7 經費及會計
  6.7.1 本會福利金來源如下:
   6.7.1.1 本體系每年以本會創立時其資本總額百分之一,依銀行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計息提撥。
   6.7.1.2 本體系每月營業收入總額內提撥百分之0.一五。
   6.7.1.3 雜項收入 (例:下腳變賣、場地承租)。
   6.7.1.4 福利金儲存運用之孳息。
  6.7.2 會員離職時已繳會費概不退還。
  6.7.3 本會會計年度為每年一月一日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6.7.4 本會之預算、決算及當年一月至十月的財務報表應於每年會計年度結束前兩個月內編製報告書,並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送本體系院務會議審議呈董事會備案並公布。
 6.8 附則
  6.8.1 本會辦事細則由理監事會制訂,經本體系院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改時亦同。
  6.8.2 本會解散或撤銷時,其剩餘財產,應歸屬於台灣基督長老教會馬偕醫療財團法人馬偕紀念醫院。
7.使用表單:無
8.參考文件:無
9.實行和修正:本會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送總院院務會議審議呈董事會核備後實施,修改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