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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體研究倫理審查委員會

◆委員利益迴避原則

委員對於審查案件有利害關係時應迴避,並應遵守下列迴避原則:

(一)

於下列情形者應離席,不得參與討論、表決:

1.

受審試驗計畫之主持人、共同或協同主持人或委託人為委員之本人、配偶或三親等以內之親屬。

2.

受審試驗計畫之主持人、共同或協同主持人與委員為另一申請或執行中之專題研究計畫之共同或協同主持人。

3.

受審之計畫為整合計畫或其子計畫,而委員為該整合計畫或其子計畫之主持人、共同或協同主持人。

4.

其他經委員會決議應離席者。

(二)

於下列情形得不離席,但不得參與表決:

1.

受審試驗計畫之主持人、共同或協同主持人為委員最近五年內,曾指導博士論文之學生或博士後研究員。

2.

受審試驗計畫之主持人、共同或協同主持人或委託人曾為委員之博士論文或研究計畫指導者。

3.

受審試驗計畫之主持人、共同或協同主持人為委員之同系、所、科同仁。

4.

其他經委員會決議不得參與表決者。

(三)

依委員之特殊專業知識及經驗,若其迴避將致委員會難以為適當之表決時,得經委員會決議不須回避,但應於會議紀錄載明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