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醫學部
急性病房
病人的權利
1.1 為妥善保障精神科病人權利及促進醫病關係和諧,參酌我國相關法令規定(包括但不限於民法、刑法、精神衛生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醫療法及病人自主權利法等),特定本規則。
1.2 本院重視所有病人之權益與安全,不分疾病、性別、年齡、種族、國籍、社經地位等個人條件不同而有差別待遇,皆能平等接受適當的醫療服務。
1.3 本院醫事人員均佩戴有名牌或識別證。若未佩戴者,您可以拒絕其所提供之醫療服務。
1.4 本院醫師於診治時,會向您告知您的病情、治療方針、處置、用藥、預後情形及可能之不良反應,您未明示反對時,亦得告知您的配偶、親屬或關係人。若有疑慮時,可適時提出。
1.5 您於接受手術、侵入性檢查或治療時,本院醫事人員會向您或您的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說明手術的原因、手術成功率或可能發生之併發症及危險,經您或您的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瞭解,並簽具手術及麻醉同意書後才會施行。但若情況緊急,為搶救您的性命,依醫療法規定,得先進行手術或侵入性醫療處置。
1.6 您有權決定是否接受醫師的建議,無論拒絕或接受,均請審慎明瞭其決定的後果,亦請對自己的決定負責。
1.7 本院對於您就醫過程中之病情或健康資訊,均依法善盡保密義務,您的隱私權及尊嚴將受到適當的保障,惟醫師為治療您的疾病將會與其他參與治療的醫事人員討論您的病情。如果您不願意讓訪客查知您住院的訊息,請告知本院。
1.8 本院得適時向您及家屬解釋病情,若您不願特定人等知悉您的病情,請以書面明示通知護理站及您的主治醫師。
1.9 您有權獲得安全適當的醫療、疾病相關之資訊及健康指導,並接受一貫性的醫療及出院準備服務。
1.10 您若有需要各項檢查資料影本、診斷證明、病歷摘要等資料,請向護理站或專辦櫃檯提出申請。
1.11 本病房於保障您的安全之必要範圍內,設置監看設備,惟應事先告知。
1.12 為維護您的醫療自主權,依據病人自主權利法及安寧緩和醫療條例,本院對所有住院病人提供「預立選擇安寧緩和醫療暨維生醫療抉擇意願書」、「不施行心肺復甦術同意書」、「不施行維生醫療同意書」、「醫療委任代理人委任書」及「撤回預立安寧緩和醫療暨維生醫療抉擇意願聲明書」。如您有需求可向住院中心索取單張;或洽本院安寧療護教育示範中心(02)28094661轉3141諮詢。
1.13 您若有意願簽署器官捐贈同意書,可向社會服務室或住院中心索取;或洽財團法人器官捐贈移植登錄中心0800888067諮詢。
1.14 本院為教學醫院,為促進醫學教育,培養優秀之醫事人員,懇請您配合相關教學活動。但您有權利拒絕任何與治療無關之檢驗、研究與測試,您的拒絕並不會影響醫療照護及品質。
1.15 您享有個人隱私、通訊及會客之權利。非因病情或醫療需要,不得予以限制。
1.16 您有權向本院提出申訴並得到合宜之處理。醫病關係處理專線(02)2809-4661轉2104。
1.17 您認為本院及其工作人員,有侵害病人權益時,得以書面向新北市衛生局申訴。
病人的責任
2.1 敬請您主動向醫事人員提供個人健康狀況、疾病史、過敏史、旅遊史及關於病情、療程上出現的任何變化,以供醫療照護評估。
2.2 敬請您審慎明瞭拒絕或接受醫師建議的後果,亦請對自己的決定負責,並請於接受治療時,遵守本院相關規定。
2.3 敬請您尊重醫療專業,請勿要求醫事人員提供不實的資料或診斷證明。
2.4 敬請您依規定支付屬於自己應負擔的醫療費用。
2.5 敬請您增進自身健康並珍惜醫療資源,未經醫師同意,不得於住院期間服用醫師處方以外之藥物,如經醫師評估可辦理轉床或出院,應依醫囑辦理。
2.6 敬請您遵守本院所訂之規則及配合感染管制措施,並在住院或醫療過程中,顧及他人權益避免擾人行為,並妥善保管個人財物。
2.7 為維護醫療作業之順暢、維護病房安寧,並兼顧他人與本院人員之隱私,請您不要藏匿手機及相關錄影(音)設備在病房內進行拍照、攝影或錄音。
2.8 住院期間不得請假外出,惟重大之特殊狀況者經醫師允許且遵守請假規範。
2.9 為維護公共安全,住院期間應遵守健保及本院病房規定,禁止攜帶任何電器設備入院使用;除居家型呼吸器須具醫療器材許可證字號,經醫師評估需使用,並應遵守本院相關電器使用規範。
2.10 敬請您了解本院為保護病人安全,經告知您後,得限制病人活動之區域範圍。為醫療之目的或為防範緊急暴力意外、自殺或自傷之事件,得拘束身體並視情況安排至保護室觀察。
2.11 敬請您勿攜帶貴重物品到院,並妥善保管個人財物,若遺失請自行負責,本單位提供之個人置物櫃需在管制下使用。
2.12 本單位嚴格禁止您與其他病友發生金錢、物質往來等行為。
2.13 敬請您勿攜帶危險物品如:剪刀、刀具等,並遵守病房安全檢查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