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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

「職業安全衛生法」、「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勞工健康保護規則則」、依據評鑑或衛生主管機關政策相關之規定。

 

二、目的

為了解本院所屬所有勞工身體健康狀況,作為作業安排之參考,並防止職業病及傳染病發生,建立良好之健康檢查管理制度以維護本院所有勞工身心健康。


新進員工體格檢查(分為一般、特殊及指定體格檢查):

1.「一般體格檢查」

新進員工依據「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十四條規定之檢查項目內容執行體格檢查,另增加因「配合評鑑或衛生主管機關政策之防疫檢查措施」及「醫院作業特性需要」之檢查項目。

 

2.「特殊體格檢查」

如為僱用從事特別危害健康作業,另加做「勞工健康保護規則」規定之特殊體格檢查,目前醫院有以下幾項:

(1) 從事高溫作業勞工作息時間標準所稱高溫作業之勞工。

(2) 從事噪音暴露工作日八小時日時量平均音壓級在≧八十五分貝以上作業之勞工。

(3) 從事游離輻射作業之勞工。

(4) 從事鉛中毒預防規則所稱鉛(lead)作業之勞工。

(5) 從事二甲基甲醯胺(dimethyl formamide) 之製造或處置作業之勞工。

(6) 從事甲醛處置作業之勞工。

「勞工健康保護規則」附表十一 考量不適合從事作業之疾病

 

3.「指定體格檢查」

新進員工因其單位之作業特性,可能產生對身體之健康危害,醫院基於保護員工健康之原則,指定增加之體格檢查項目。

(1)新進人員須以本院之體檢表至本院或與本院同等級以上之醫院施行體格檢查,體格檢查報告之有效期間為三個月。

(2)於本院離職日與本次到職日間隔六個月內者,可提出近三年內符合本院新進員工體檢報告資料者,供健康管理依憑,則免施行新進人員體格檢查。

(3)檢查結果:如醫師評語有建議事項,請務必自行斟酌回診追蹤。


在職人員健康檢查(分為定期、特殊、福利及防疫健康檢查):

1.「定期健康檢查」

指依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十五條:雇主對在職勞工,應依下列規定,定期實施一般健康檢查:

一、年滿六十五歲以上者,每年檢查一次。

二、年滿四十歲以上未滿六十五歲者,每三年檢查一次。

三、未滿四十歲者,每五年檢查一次。

 

2.「特殊健康檢查」

在職員工從事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十七條及勞工健康保護規則附表一規定之特別危害健康作業人員,於在職滿一年後,應依據「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十六條及其附表九所定之項目,每年實施特殊健康檢查。

目前醫院相關執行項目如下:

(1) 從事高溫作業勞工作息時間標準所稱高溫作業之勞工。

(2) 從事噪音暴露工作日八小時日時量平均音壓級在≧八十五分貝以上作業之勞工。

(3) 從事游離輻射作業之勞工。

(4) 從事鉛中毒預防規則所稱鉛(lead)作業之勞工。

(5) 從事二甲基甲醯胺(dimethyl formamide) 之製造或處置作業之勞工。

(6) 從事甲醛處置作業之勞工。

 

3.「福利健康檢查」

醫院因在職員工之單位或作業特性,可能產生對身體之健康危害,基於保護員工健康之原則,而提供之免費檢查,此部分非屬「勞工健康保護規則」之範圍,純屬因「醫院作業特性需要」之檢查。

 

4.「防疫健康檢查」

醫院因在職員工之單位或作業特性,基於保護雙方健康之原則,而提供之免費檢查,此部分非屬「勞工健康保護規則」之範圍,純屬因「配合評鑑或衛生主管機關政策之防疫檢查措施」如各類評鑑、督考及查核,或疾管局、衛生局、國健署…等,而提供在職員工免費之防疫健康檢查。

 

5.轉任特殊單位之員工,於到任前須比照提供在職員工相關健康檢查項目。

(1)職業安全衛生室排定檢查日期,通知員工個人院內信箱及請各單位轉知所屬員工於首次通知後六個月內完成健康檢查。

(2)本院員工有接受院方所提供的一般及特殊健康檢查之權利與義務。經通知後無故不受檢者,得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相關罰則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