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病診斷標準】
職業病的診斷須要符合5項標準中,方可確立:
- 第一是疾病要確定,勞工就診時須說出哪裡不舒服,再配合檢查結果來確定疾病,如果勞工無法說出不舒服的地方且也檢查不出來,要認定是職業病就很難;
- 第二就是要找出工作中的危害因素,也就是導致職業病的工作因素要明確;也就是須提供其工作場所的危害暴露資料;
- 第三就是時序性要對,必須是工作一段時間以後才發生疾病,而不是發了病以後才去工作;
- 第四就是要有一些流行病學證據的支持,除了在台灣,在日本、美國或歐洲也都能看到類似的情況,有個共通性才可以;
- 最後一個原則,就是一定要排除一些比較常見的其他致病因素。
更新日期:2019/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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