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體研究倫理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重申人體研究法相關規定如下:
1.人體研究法自100年12月28日公告施行。所稱人體研究:指從事取得、調查、分析、運用人體檢體或個人之生物行為、生理、心理、遺傳、醫學等有關資訊之研究。
2.依人體研究法第五條規定:「研究主持人實施研究前,應擬定計畫,經倫理審查委員會審查通過,始得為之。」 違者須由本會通報研究機構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本院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機構所屬計劃研究主持人或其他成員處同一規定罰鍰之處罰。
其情節重大者,受處分人於處分確定後,一年內不得申請政府機關或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研究經費補助。
3.若本會未依規定通報,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該研究機構或獨立審查會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並應令其限期改善,屆期不改正者,得命其解散審查會。
二、因此,若人體研究計劃經查證違反人體研究法及其相關法規屬實,本會將依法通報衛生主管機關。
三、依院方指示除依法辦理外,必要時將轉呈獎懲委員會、若發表之論文涉及本院論文獎金事宜,轉請醫研部處理。
四、提醒各送審人員,縱使掛名計畫研究主持人協助送審,實際執行研究計劃為他人者。若違反人體研究法及其相關法規屬實,其處罰之主體仍以「計畫研究主持人」為主。
五、請各位同仁審慎為之,避免觸法,因而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