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申請資格 |
| |
凡在中華民國境內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以生物科技研發或復健科技輔具產出為營業項目,其技術/成品具創新性且已具雛型,均可提出申請。 |
| |
|
 |
中小企業認定標準 |
| |
規模/行業 |
中小企業 |
小企業 |
原則 |
例外 |
.製造業
.營造業
.礦業
.土石採取業 |
實收資本額新台幣
八千萬元以下 |
經常僱用員工未滿
二百人 |
未滿二十人 |
.農林漁牧業
.水電燃氣業
.商業
.運輸倉儲通信業
.金融保險不動產業
.工商服務業
.社會服務及個人服務業 |
前一年營業額新台幣壹億元以下 |
經常僱用員工未滿
五十人 |
未滿五人 |
|
| |
|
 |
申請時間
|
| |
自育成中心成立之日起隨時受理申請。
|
| |
|
 |
申請應備文件 |
| |
 |
公司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加蓋公司大小章)。 |
 |
中小企業進駐創新育成中心申請書。 |
 |
營運計畫構想書17份。 |
 |
同意審查聲明書。 |
 |
最近一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加蓋公司大小章)。 |
|
|
| |
|
 |
審查程序 |
| |
 |
由育成中心先作初步文件審查。 |
 |
邀請相關學者專家進行書面技術審查,請廠商列席簡報。 |
 |
技術審查未通過者,申請人於一個月內得提出申覆,並由育成中心進行技術複審。 |
 |
召開推動委員會評審會議,請申請人列席簡報說明。 |
|
| |
|
 |
申請結果通知及申覆
|
| |
每一申請人之申請結果,將由育成中心於該申請案正式建案日起三十天內書面通知。未獲通過之申請案,申請人於一個月內得提出申覆一次。經申覆後仍未獲通過者,其申請文件得全部退還,但半年內不得再提出類似申請案。 |
| |
|